仅仅因为身上带着1200多元现金,李某营竟然惹上了杀身之祸;作案2天之后,丧心病狂的杀人者即被警方抓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揭西召开宣判会,对林锦弟犯抢劫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林锦弟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10月4日晚,该案同案被告李洁亮(因病于2011年11月死亡)在揭西县大溪镇新楼村被害人李某营(男,殁年55岁)家闲坐时,见李某营随身带有1200余元现金,便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林锦弟(曾用名李俊锋,男,1991年8月出生于普宁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揭西县金和镇金光村委城仔内村,住揭西县大溪镇新楼村),二人密谋抢劫李某营。林锦弟、李洁亮携带1把西瓜刀,多次到李某营家门口观察,林锦弟还趁机进入李某营家中,偷出1把砍柴刀给李洁亮作为作案工具。次日2时许,林锦弟持西瓜刀、李洁亮持砍柴刀来到李某营家门口,林锦弟以向李某营出售花生为由,诱骗李某营开门。李某营开门后,林锦弟持西瓜刀朝李某营的手臂、头部等处砍击,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林锦弟按照在门口望风的李洁亮的示意,从李某营身上搜得现金1240余元。随后,林锦弟、李洁亮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同年10月7日,林锦弟、李洁亮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锦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故意杀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林锦弟预谋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骗被害人开门后持西瓜刀砍击被害人数刀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锦弟入户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揭阳中院一审于2011年7月19日以抢劫罪判处林锦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林锦弟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