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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家门前抢劫财物 郑某获刑四年三个月

本报讯(记者 陈晓敏 通讯员 王晓霞) 为抢得财物竟对被害人强拉硬拽。近日,市龙湖法院对一起抢劫案做出判决,依法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郑某是江西人,出生于1985年。2012年8月27日,他与事先通谋好的同案人“光头”一起来到凤凰山路。“光头”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载着郑某来到某酒家门前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手中拿着一个旅行袋与朋友肖某正行走到该处。“光头”遂驾车靠近黄某,郑某则动手抢黄某手中的旅行袋,黄某发现后立即拽紧旅行袋,郑某遂与之拉扯并拖拉被害人跑了几步,最后用力拉拽将旅行袋抢走。

  同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郑某,并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及部分赃款人民币1900元。郑某供述手袋里装有现金人民币10600元、行驶证、钥匙等财物。郑某与“光头”平分现金,并丢弃其余财物,抢得的赃款大部分用于赌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结伙驾驶机动车强抢他人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郑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龙湖法院依法判决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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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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