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男子以广告招工为幌子认识未婚女青年,通过隐瞒真实姓名和婚姻状态,骗取女青年的信任并与之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最终被其妻子揭发。日前,普宁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0个月。
30多岁的被告人何某与妻子陈某育有一女一子,两人经营一家服装厂。妻子把家里和服装厂都打理得井井有条,何某原本应该心满意足地过着这种舒服的小日子,然而生活安定的他却总想在平静生活之中寻求刺激。该怎样认识年轻漂亮女孩子呢?何某绞尽脑汁想出“招工”这一招。其实,他的服装厂并不需要增加工人。
2012年2月,何某约见了前来“应聘”的20岁未婚女青年小苗,谎称自己为陈某豪、未婚、24岁。年轻、未婚、服装厂老板,何某俨然把自己伪装成“高富帅”,单纯的小苗信以为真。初次见面两人聊得很投缘,当然小苗最后也没到何某的服装厂工作。随后,何某狂热追求小苗,两人很快成为男女朋友。同年8月16日开始,何某租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一民房与小苗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把“丈母娘”杨某也接来同住,此时小苗已怀孕5个多月。
9月下旬,何某的妻子陈某察觉何某经常夜不归宿,且频繁与同一手机号码联系,后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同居生活,于是通过电话约见该名女子。9月27日13时许,两人见面后,陈某告诉小苗,何某多次以广告招工的名义欺骗玩弄女性,还经常殴打她。这时,身怀六甲的小苗方知她“老公”的真实姓名,而且对方早已有妻有子。看着年轻的小苗泣不成声,陈某暗下决心,必须用法律的手段惩罚何某,不能让他再伤害其他人。当天18时许,陈某发现丈夫又到小苗处,于是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一夫一妻制度和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