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子海 林鹏) “法律无情人有情”,金平区人民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执行难、申请户又特别困难的案件时,借助援助力量,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了当事人的迫切需求,让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关怀。
2011年6月24日,被告郑某吉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市区联韩花园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朱某璇发生碰撞,被告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责。原告经医院诊断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金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郑某吉赔偿原告朱某璇医疗费及误工费人民币98055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朱某璇于2012年3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吉仅付还赔偿款2400元后,就表示无能为力。经查明被执行人郑某吉21岁,在本市一私企打工,每月工资不足千元,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父母系下岗人员,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提供帮助。同时,申请人朱某璇及其丈夫均系临时保洁员,工资收入低微,自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执行人由于伤情严重,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卧床不起,失去工作,其丈夫为照顾申请执行人,也处于半工半休的状态,申请执行人经济陷入困境,拖欠医院费用,无能力负担继续治疗费用,并有瘫痪的可能,病情不容乐观。
为使双方能够协商出彼此都能接受的结果,金平区法院、执行局多次做被执行人父母的思想说服工作,动员他们尽力想办法帮助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最后通过被执行人亲属帮助,被执行人父母借来人民币4万元先行偿还申请执行人。
但申请人及其丈夫对法院的工作不理解,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和上访。鉴于本案实际情况,金平区法院主动请求金平区政法委挂牌督办,并取得市中院的大力支持。最终,区政法委给予该案申请人朱某璇司法救助款人民币10000元,市政法委给予朱某璇司法救助款人民币30000元,金平区法院给予朱某璇司法救助款人民币15655元。至此,朱某璇十分感激,对相关领导和办案法官连声道谢,案件执行圆满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