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 实习生 廖潇韵)目前我市已实施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保结算年度由原来的社保年度改为按自然年度结算,即每年1月1日起调整基数并执行。据了解,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1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为8196元,下限为2103元。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13年度城镇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上限为8196元,即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2元的300%;下限为2103元,即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缴费基数下限计征。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8196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103元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
另外,市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一次性预缴的医疗保险费以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预缴费基数,按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2元计算,并按5%递增率逐年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