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1月22日至2月3日,《汕头市开埠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法制局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获悉,该《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道路等。禁止在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修建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坚持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鼓励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开设博物馆、联谊会所、文化创意产业园、地方文化研究基地、旅游社团;经营民俗客栈、旅馆和特色餐馆;销售地方特色产品和旅游纪念品;民间工艺美术品收藏、制作、交易和展示。另外,修缮后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对社会公众开放。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具备开放条件的建筑物,在征得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后,可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的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开埠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开埠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