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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陈静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研究落实《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扬泽出席会议并讲话,秘书长李绿岸主持座谈会。

  据悉,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确保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一个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城市公交的公益性地位,促进城市交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我市的公交管理,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让百姓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从总则、规划建设、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设施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将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的职能、义务、利益,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条例》突出了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明确了经营者、司乘人员、乘客及相关部门各自的义务、责任;明确了政府对落实社会福利、实施低票价政策等要建立补贴、补偿,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王扬泽要求各级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要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部门协作,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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