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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红绿灯”调解商标侵权纠纷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指导的“红绿灯”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一宗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双方好评。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体育用品,认为被告行为不仅侵犯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更由于侵权产品质量低劣,导致原告名誉和品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其与海丰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协议》,其仅提供场地供某公司销售,从中收取相应场地占用费。协议期限届满,原告所称的侵权商品是某公司行为,与其无关,即便是与其有关,但可以证明商品合法的进货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仍坚持要由法院来判决结案。主审法官认为,当事人之所以不愿意调解,是因为各自有衡量标准。针对实际情况,法院决定采用“红绿灯”调解模式。主审法官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向其介绍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的类似案例,该案中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销售被诉产品有合法来源,但仍须承担商标人的维权费用8300元。法官继而向当事人分析,原告一方虽然拥有商标专利,但是在涉案争议金额不高的情况下,如果销售者能举证证明其合法的进货渠道,法院则可以采信销售的合法来源抗辩。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原则,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也要保护商家的合法经营权益。通过案例的指导,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预期风险均有了认识,最后,双方同意以7000元调解,原告方同意撤诉。
  据了解,截止今年前三季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共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11件,其中调撤的有9件。这些成功调撤的案件都是采用省法院所提出的“红绿灯”调解模式,即案例调解模式。通过给当事人提供案例向其发出“类似情况类似对待”的信号,为当事人合理评估诉讼风险和预期提供一个客观的参照,并以此指导当事人自我寻找诉讼博弈的均衡点,以促成当事人和解与调解,及时化解矛盾。(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陈朝敏)

来源:汕尾日报   责任编辑:莫笔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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