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王晓霞报道:信用卡是可以透支的,但如果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对4宗信用卡诈骗案件宣告一审判决,受到惩罚的4名被告人均为女性的潮汕籍无业人员。
2008年,43岁的方某向工商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并办理了3张牡丹信用卡。上述3张信用卡自2010年4月开始延滞拖欠至2012年5月29日,透支本金共27888.42元,利息共计13797.92元,合计总额人民币41686.34元。从2010年4月30日起,工商银行先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及寄发律师函等手段向方某进行催收,但方某一直拒不还款。在工商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及时将方某抓获归案。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还清了工商银行的上述欠款。
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方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并当庭自愿认罪,龙湖区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她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3宗案件的被告人翁某、谢某、蔡某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缓刑和罚金刑。
【法官提醒】
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种行为如达到数额较大(即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持卡人应严格依法依规使用信用卡,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防止造成恶意透支而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