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晓金 通讯员 林修佳)前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小明多次抢劫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小明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唐小明于2011年9月至11月间,携带小刀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安县庵埠镇、彩塘镇、浮洋镇等地的银行自动柜员机处,通过持刀威胁、刺伤等手段,抢劫正在存取款的被害人现金,共抢劫作案7宗,抢得赃款物共值24325元。其中,2011年11月15日凌晨,唐小明与另一同案人事先通谋抢劫作案后,携带两把刀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安县潮安大道中段一商业银行柜员机处,持刀上前准备抢劫正在取款的被害人洪某,遭到洪某反抗。唐小明及同案人随后分别持刀朝被害人身上乱刺数刀致被害人倒地。在附近等候的被害人洪某父亲等人发现后上前拦截唐小明及同案人,唐小明又持刀刺伤洪某父亲,致其重伤。随后,唐小明及同案人分头逃离现场,被害人洪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小明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共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严惩,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