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陈海凌报道:昨天上午,龙湖区人民法院发出了首份“人身保护令”,对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申请人林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其主要内容为:从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即申请人的丈夫)殴打、威胁林某;禁止陈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林某的正常生活。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我市法院首次发出“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1992年7月,汕头籍男青年陈某与女青年林某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今年7月16日,林某向龙湖区法院起诉离婚,诉称陈某经常对她进行殴打。8月18日,陈某又到林某居住地责骂、殴打林某,双方到当地派出所处理。同月23日,林某向法院申请予以人身安全保护,并提交了市妇联个案登记表、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法官调取了林某居住地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并询问了其两个已成年的女儿,所有证据均显示存在陈某殴打林某的事实。法院认为,陈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发生纠纷,而且在离婚诉讼期间有证据证明陈某殴打林某,据此发出了人身保护裁定书。
该案主审法官向记者介绍说,人身保护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裁定发出后即具有法律威慑警告作用,将提醒和约束施暴方,为受害方提供保护。裁定作出后,如果施暴方仍对受害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受害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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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中,也可以在离婚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裁定的内容,除了禁止被申请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还可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同时,法院还可中止施暴者对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人身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有特殊情况的还可延长到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