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林允源报道:近日,汕头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在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认真核查证据材料,最终依法确认被告某货运公司与原告袁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去年3月7日,我市某货运公司为包括袁某在内的70人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于次日支付保险费共4万余元。在某货运公司向财险公司提交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单中,载明袁某为被保险人、职业/工种为司机。去年6月27日,袁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后向龙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该会以袁某未能充分举证与某货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袁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被保险人名单中确认原告的职业/工种是司机,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属于《保险法》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故可以认定原告属于“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告主张其于2009年11月27日向被告提交入职表,成为被告的司机,按月领取工资,至今没有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否认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但拒不提供工资发放凭证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依法可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袁某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今与被告某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