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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力度加大 预售十日内须公开房源

  

本报讯(记者肖彤兰)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近日,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对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房产等违规售房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显示了我市调控楼价、稳定楼市的信心。

  该通知指出,坚决杜绝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违规售房行为。凡是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展示厅、广告等形式对项目进行展示。凡是以展示厅等为平台,违规销售商品房的,监管单位应该立即责成开发单位停止开放展示厅等平台,并限期整改。

  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发售全部准售房源。同时要将项目10日内公开发售的具体日期,报告项目所在地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不能提供以预购人名义将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凭证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手续。对于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按照违规售房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同时,该通知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确保商品房售楼处项目销售情况与网上签约系统实时同步,并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按要求,凡在该《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预(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2012年9月1日前,将全部未网上签约的房源按《通知》有关要求在售房处公示。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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