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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9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林馥盛 实习生李爽)为保护出租汽车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将于9月起施行。《办法》中不仅明确规定7种违规行为乘客可投诉,而且还明确规定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办法》规定,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电话(0754-88239988)应实施24小时值守,投诉受理条件为投诉人必须符合两个规定:一是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出租车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二是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或证明人。投诉受理范围包括: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发票;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服务态度恶劣;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涉及经营服务质量的其他行为。

  《办法》还规定,投诉人在投诉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投诉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人姓名、车牌号码、服务资格证号等);投诉事实和过程(主要是事发时间、地点、乘车线路、相关资费、事件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此外,投诉处理机构接到乘客投诉时,应根据受理条件和范围,当场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无法当场确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其理由。《办法》中还明确,严禁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推诿、搪塞或拖延办理投诉业务。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S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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