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2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登陆“汕头人大网”http://www.strd.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建议”,提出修改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海滨路14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31)。
(三)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培训从业人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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