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网友“甜辣”在网上提出 “打张证明,收费100元,揭阳市房管局是什么单位?”的询问,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
据该负责人介绍,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发证中心是市房管局属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有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中心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是有偿服务,是依申请而启动的,由当事人填写申请表,中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及档案资料进行查阅,根据申请人实际的权属信息出具证明。中心对出具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具证明和收费依据是:1、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2、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十四条:“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第十七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3、《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30号)中“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10至400元收取”;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1998]561号)中“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10至400元收取”;5、揭阳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编号:Va0170号。
该负责人说,所谓的“有房证明”、“无房证明”、“首套住房证明”、“第二套住房证明”是随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的出台,各地政府采取不同的“限购”、“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契税政策”等控制房价的措施而产生的阶段性产物,中心工作人员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查阅、比对市区所有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方能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所以,也属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利用,按照“产权证明费”项目收取费用是有依据的。
就网友“甜辣”反映的问题,经市房管局有关部门查实,当事人查询袁某某、蔡某某产权人信息共二项,合并开出证明一份,每项收费50元,共100元,合并开出“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一份。收取此项产权证明费符合有关收费规定。该负责人解释,第一,按申请查询人的要求,每查询一项产权人信息,可单独开具一份证明和一份“发票”;第二,房产档案的管理需要成本;第三,收费用于档案库房和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保管和房产信息利用服务。他表示,欢迎广大群众对市房管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咨询电话:0663-8628690,监督电话:0663-869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