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糊涂老汉为引起女儿及邻居的注意,竟放火焚毁自家房屋。日前,普宁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件,被告人陈某民以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民离异后一人含辛茹苦把女儿拉扯大,女儿成年后外出打工,留下他一人独守清冷的家。老汉时常感到孤独,很希望女儿能多些时间陪伴自己,也希望街坊邻居能多关心他。因女儿工作忙不能时常回家,街坊邻居也各为生计忙碌,故老汉不能如愿。
为引起女儿及邻居的关注,他竟想到了放火烧屋。2011年7月18日20时30分、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民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某村的家中,先后2次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子,火势蔓延,危及周围民房的安全。所幸的是,由于群众和消防部门救火及时,只造成其本人1间房屋被烧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民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民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采纳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对陈某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本性纯朴的陈某民,原以为放火烧的是自家房屋,没有危及他人生命或财产的故意,岂料让自己深陷牢狱之灾。
据办案法官介绍,放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罪构成要件中放火焚烧的对象并不是构成放火罪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构成放火罪并不局限于焚烧他人财物,烧毁自家的财物,也可能构成该罪。是否构成放火罪的关键,主要是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因此,如果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所烧的是自家房屋或其他财物,也应以放火罪论处。本案中,陈某民的房屋与左右邻居民房相距都不足一米,且厨房中有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此种情形下,燃烧自家房屋,明显危及四邻的生命财产安全。
编后话:
陈某民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从其犯罪动机看,其行为实在令人惋惜。如果女儿能常回家看看,朋友邻居能给予适当关心,那么他也不至于会以放火烧屋这种极端的行为去引起他人关注。当前,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及年轻劳动力的向外流动,农村“空巢老人”问题凸显。他们日常生活缺少照料,精神上缺乏慰藉,寂寞空虚抑郁,甚至会产生厌世念头。有些子女以为只要在物质上尽到孝道就足够,其实物质赡养代替不了精神赡养,对于不少“空巢老人”来说,精神上的孤寂比疾病等身体上的苦痛更为难受,他们需要子女以及社会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