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经营场所临期食品必须醒目提示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作出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应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记者连日来走访发现,市区多家超市均未按照这一规定设立专区,临期食品“搭售”、过期食品仍在架的现象屡见不鲜。有士多店老板向记者透露:“一般零售商店的奶制品都比较新鲜,保质期满前3个月的就被经销商回收到超市进行打折促销。”
各超市难觅“醒目提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制定的《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记者走访市区多家超市发现,大部分超市直接将“快过期”的食品与新鲜的食品混合销售,且未明确提示消费者食品即将到保质期。仅有一家大型超市设立一个“清货商品”区域,将部分保质期即将到期的食品单独陈列开来,但并不是所有食品都包含在内。
记者在这家大型超市看到,食品区域设立了两个“清货商品”货架,摆放的均是临近过期的食品,但消费者可以清晰辨别部分食品已经有开始变质的迹象。虽然该超市设立了这样一个区域,但做法并不规范。17日上午,记者在该超市的奶制品陈列货架上就见到2011年9月9日生产的某品牌酸乳,保质期为6个月,但这瓶已经过期的酸乳被捆绑在未过期的酸乳中一起售卖。
“临期食品”标准不明商家难以操作?
当记者询问某大型超市营业员“临期食品”区域在哪时,该营业员“一头雾水”,表示没有听过“临期食品”。而另一家超市的工作人员则表示,虽然了解《指导意见》中要求对“临期食品”作出提示,但是没有明确究竟什么是“临期食品”,因此无法操作。
记者了解到,商家对于“临期食品”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表示按照行业惯例,接近保质期三分之一的商品就算是临期食品了。有的商家则认为,保质期半年以上的商品到期前15天内需要公示;保质期两年以上的,最后30天是“临界期”;而保质期仅为一个月的,还剩3天的时候就算是临期食品。
记者采访时,有精明消费者为广大市民支招,虽然大部分超市没有直接设置“临期食品区”,但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尤其是特价产品很可能是即将过期甚至已过期的食品;另外,尽量拿位置靠后、靠里的食品,因为“临期食品”通常会被摆放在显眼位置,以便消费者“顺手”拿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