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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疾家庭困难可提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刘谷婷)记者从我市房管局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新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下统称新《办法》)。

新《办法》中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更为人性化。新《办法》新增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和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这两项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并明确界定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素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公积金还贷。并且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办法》提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的条款之一。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也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年限,新《办法》也有所调整。记者了解到,购买一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另外,购买二手住房最长贷款年限从原来的15年延长至20年。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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