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重视支持下,经过民一庭法官等的努力,终于成功调结一宗多方关注的涉台民事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11年12月29日,当事人揭阳市某台农种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农公司)专程到市中院将题有“执法为民,守护公正”和“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牌匾分别赠给市中院和民一庭法官以表谢意。
2010年3月31日,揭阳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与台农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潘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台农公司将位于揭阳市某区某路北侧土地(以下简称涉讼土地)20086.68平方米(折合30.13亩)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人民币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房产公司。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款,台农公司必须协助房产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及材料等。房产公司付款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手续时,台农公司没有按约提供必要的协助,致使变更手续未能办理。房产公司遂于2010年12月2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台农公司协助房产公司办理涉讼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一审法院支持了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台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称台农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某通过伪造公司印章,与房产公司签订不合法协议,把台农公司的土地低价“出让”给房产公司,请求撤销原判,认定台农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涉及台商在大陆投资利益,又较为敏感,引起了多方关注。对此,市中院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指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尽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以求案结事了人和。
办案法官经认真研讨案情,深入工商、公安等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多次召集双方有针对性地做调解工作,耐心向双方当事人析理释法,力争妥善解决矛盾纠纷。2011年12月27日,台农公司与房产公司双方终于取得一致意见,达成了调解协议:“台农公司偿还房产公司购地款360万元,《协议书》不再履行……”当日,双方签收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至此,一宗引起多方关注的涉台民事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台商送来了金灿灿的牌匾,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编辑:蔡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