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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由单位派人或出钱

本报讯记者康洁报道:《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上午,我市人社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在南国商城举行主题为贯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宣传咨询活动,不少市民到现场对保险条例具体内容进行了咨询。

记者从活动现场了解到,我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7个方面的地方特色。这7个方面包括:(一)明确了在生产经营地参保与进行工伤认定的原则,规定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二)规定了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而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护理费。(三)明确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应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补足待遇差额。(四)明确了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方式,按照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五)规定了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返聘时因工作受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待遇争议。(六)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就高原则,即用受伤前与离职前的平均工资相比较,以较高的作为计发基数。(七)规范工伤保险业务操作,规定了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明确了工伤保险缴费不足十二个月时本人工资计算问题。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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