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经潮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驻我市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三、驻我市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四、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秘书长,市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五、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正处级工作部门和上级驻潮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升格扩大区域后市人大常委会退下来的正厅级老同志;
九、出席政协潮州市十一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只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