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洪镔)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从2012年1月开始,我市将对65岁以上(含65岁)低保老人,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生活补助金。
据统计,目前全市11万多名城乡低保对象中65岁以上老年人约有15200多人。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对城乡特殊困难低保对象中65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家庭等5类人实行分类施保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将先从65岁以上低保老人开始,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生活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