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标识的水产品将不能在广东销售。据悉,广东近日出台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水产品标识管理的规章《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对水产品标识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细则》规定,我省销售的水产品除个人自产自销外都必须附加标识,标识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
水产品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细则》明确,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应当附加标识。个人自产自销的水产品也可以附加标识销售。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水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集贸市场的水产品经销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水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水产品生产者、产地、品种、数量和销售情况。
《细则》还要求,水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水产品质量等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水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予以标明。
《细则》今明两年将逐步落实。根据有关安排,明年6月底前所有建制镇以上农贸市场、超市,明年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种苗场,全面实现标识化管理。
目前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稳步提升,但个别企业、个别养殖户使用违禁药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细则》的制定可以实现水产品质量的源头可追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购买水产品时,发现没有标识或者违反《细则》规定的可向当地渔业等行政部门举报。 杨广通
(编辑:林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