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晓丹)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其认定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汕头市户籍的9类对象。
据悉,这9类对象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具有城镇户籍,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4050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困难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重新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