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奇的盗窃案,窃贼销赃不成反要被害人回赎赃物,法院最终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庄某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庄某孝系本市农民,正值年轻力壮,但却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欠下累累赌债。为了清偿赌债,2010年11月的一天,庄某孝在借用其朋友王某一辆“奇瑞”小轿车时,顿生邪念,窃取了王某放在该车上的轿车备用钥匙,准备俟机盗取该车。2010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庄某孝窜至普宁市燎原镇乌石村王某住宅附近,使用事前窃取的轿车钥匙将王某的“奇瑞”小轿车盗走。作案后,庄某孝将该车停放在普宁市流沙“纳维斯大酒店”的停车场内。后因无法找到买主,销赃无门,庄某孝便通过手机发匿名信息给王某,让王某拿10000元回赎小轿车,并要求他将赎金放在燎原镇乌石村与池尾街道新寮村交界处的一辆货车旁的箱子里。2010年12月6日晚上,正当庄某孝窜到该处准备取赎金时,被乌石村保安队员当场抓获。案件侦破后,被盗“奇瑞”小轿车被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赃物已被追回,且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次盗窃索财,让朋友间的仁义、信任荡然无存,再次谈及友谊也就更显苍白无力。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身强力壮的庄某孝本可以自食其力,通过合法劳动、诚信经营赚取收入,但是他求财心切,染上赌瘾而债台高筑,心存侥幸之下,铤而走险,窃取他人财物,最终上演了这样一出闹剧。一个“赌”字,令其走火入魔,泯灭人性良知,践踏社会道德,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庄某孝为此触犯了刑律而锒铛入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编辑:林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