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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鸿救人事迹申报“见义勇为”

本报讯记者李伟烽报道:本报连日来连续报道了汕头14岁初一男生张世鸿勇救落海同学不幸牺牲的感人故事,引起了读者的极大关注。龙湖区社会治安福利会与当地龙珠派出所有关负责人27日登门关心、慰问了死者家属,并着手为张世鸿申报见义勇为奖。龙珠派出所正着手整理张世鸿的事迹向龙湖区社会治安基金会申报见义勇为奖项。

记者了解到,龙珠派出所已经将张世鸿勇救落海同学溺亡的情况书面呈送给龙湖区公安分局,目前他们正着手准备向龙湖区社会治安基金会申报见义勇为这一奖项,希望能给死者家属一点经济上的补助,让这个贫寒家庭感受到温暖。记者就此事采访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介亮律师,他认为,张世鸿同学的家属可以通过向主管行政部门申请,让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确认(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确认证书),并据此获得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其中包括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或记功;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律师说法

被救助者应作出适当补偿

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张介亮律师表示,见义勇为者为了对受益人实施救助而受到伤害,作为我国传统的的基本道德理念,知恩图报系理所当然,被救助者作为受益者,理应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根据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世鸿的家属完全可以要求被救助者提供其适当的经济补偿。

在青少年如何能救人且自救上,他认为,本事件中当事人张世鸿年龄达到14岁,属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几个未成年人相约去玩耍,在过程中对于同伙的遇害是有一定的救助义务的。但这种义务只局限在于本人的正常能力之内,毕竟14岁还是未成年人,属于势单力小、认知能力差的状态,在无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之下,是没办法与成年人一样采取比较积极的方式进行救助的,只要实施了与自身能力相符的救助行为就已经履行了这种义务,这类情况法律并无强制要求行为人一定要不顾自身生命健康而去救助。事实上,这种情况往往也会造成更大伤害的结果。

张介亮律师表示,虽然我们在道德方面要弘扬这种见义勇为的可贵精神,但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特别是我国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后,我们更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正确地应对,在维护道德的同时也要懂得更好地保护自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记者了解到,省有关部门日前表示要建立好人基金和奖励制度,为好人解困,宣扬好人有好报。如果此基金和制度能真正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实际困难,也会相应地减少被救者的经济压力。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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