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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项目须配建廉租房

本报讯(记者肖彤兰)为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本月26日起,我市开始施行《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在三旧改造项目中,按要求推进配套廉租住房建设,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9月26日止。

根据该细则,三旧改造项目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O以上必须实物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局并由该局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项目因规划条件等限制难以配建的也可以不配建,但须按配套比例提供在项目之外其他地方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向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

按规定,三旧项目改造主体,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的单元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根据项目配建要求,在三旧改造方案编制中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及比例,并如实报审。其中,申请不配套廉租住房的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由改造主体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的单元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及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依据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改造主体凭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地点、比例、套数、户型、面积,配套后按约定将廉租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局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

按规定,配套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栋或单元(成梯)集中安排。配建建筑面积不足一套房的面积部分,由改造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局认购廉租住房房源。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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