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方晓F)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市施行新确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调整后,中心城区的低保标准提高为城镇每人每月300元、农村每人每月270元。
据了解,我市自1997年开始,在全市城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有效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标准实施前,我市中心城区的低保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50元、农村每人每月220元,该标准从2007年10月份调整并沿用至今。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不断上涨,现行的低保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市中心城区的低保标准提高幅度按各区目前低保补助水平的20%左右确定,其他区县则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