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婉萍实习生彭丽琳)《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日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2005年《汕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根据新的奖励办法,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享受奖励:一、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二、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三、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另外,上述规定的奖励对象,还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据悉,享受奖励的夫妇,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女性55周岁(不含)、男性60周岁(不含)。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执行。此外,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奖励对象,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奖励。
记者了解到,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绝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