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馥盛)出租车不打表、拒载,乘客不仅可以拒付车费,司机将被处以500元的罚款;司机未经乘客允许强行拼载,乘客可以不付打车钱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不仅对出租车不打表、未征得乘客同意拼客等违规经营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对出租车经营者作出相应的规范。
记者从《规定》了解到,出租车没有按规定安装计价器、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中途中断运送服务或者不出具发票等情况下,乘客均有权拒绝支付运费,在交接班、车辆需要维修以及计价器失效、失准或者没有安装打印发票时,出租车都应停止营运并显示暂停营运标志。《规定》也明确要求出租车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如果存在经营者出现了不按规定直接经营、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但逾期未整改,或者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一辆出租车的经营行为一年内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3次等情况,都将收回经营权或者全部(部分)收回出租车运力指标。
《规定》还明确指出,非特区出租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特区内的营运服务,非特区出租车需在特区范围内运载回程乘客时,应当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载客。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