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汕头市港口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条例》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对码头、堆场等合法享有独占地位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制水路运输、道路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国内水运服务业、国际货运代理等经营人,理货、船舶物料供应等港口配套服务经营人及其交通工具进入港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违背服务对象的意愿附加其他条件;拒绝船舶进港避台风、防风暴潮或者紧急避难。《条例》还规定,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港口公共信息,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客运繁忙、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定期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