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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本月起实施缴满15年可领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蔡晓丹)从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新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

养老保险费可转移接续

过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7月1日开始,新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养老保险关系可跨地区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照规定转移资金,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亮点二]

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工伤赔偿

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新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另外,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亮点三]

用人单位不缴保费可强征

新法规定,如果遇到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亮点四]

参保者因病死亡遗属可领抚恤金

新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按照退休人员死亡后相应的享受标准发放。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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