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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三旧”改造4个配套文件

本报讯(记者魏盼生)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配套文件并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和规范三旧改造,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据了解,《实施细则》提出三旧改造项目应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统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原则,科学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施细则》提出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对应标准,即是:容积率4.5的,按照改造前总用地面积23%的比例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容积率低于4.5的,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相应核减。同时明确,因规划需要预留的城市道路、区间道路、绿化带和公共绿地占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可计入所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面积。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统一由开发项目主体实施建设,提出较大规模(4公顷以上)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类型及要求。即:用地规模(净、实用地)4公顷以上的,配建幼儿园等;8公顷以上的,配建幼儿园、小学等;12公顷以上的,配建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此外,《汕头市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办法(试行)》、《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试行)》和《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试行)》分别就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土地出让程序、补缴地价款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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