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因建房及通道问题,彭某灿和彭某轮相邻两家起纷争,积怨达14年之久!后来一方竟用水泥钢筋浇筑起墩中间加一横梁将通巷加以堵塞,致使另一方无法出入通行,成为相邻两家一道无法逾越的“坑”。
今年3月29日,广东揭阳中院法官赶赴案件纠纷现场,上门做调解工作。经多方努力,14年积怨终于化解,防止了随时可能激化的矛盾,并搬掉了横在彭某灿和彭某轮相邻两家的这道“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还须从头说起。彭某灿与彭某轮系广东省揭西县五云镇某寨村民,两家相邻而居。彭某灿与彭某轮的房屋分列正面右侧和左侧,屋前的公共巷道按1968年所在的生产队规划,宽约2.4米,为村民日常出入通道。1997年4月间,双方曾因相邻房屋底板高度不一致的问题引发纠纷:彭某轮称彭某灿进入其家殴打其妻子致伤,彭某灿则说其母亲被对方殴打;彭某轮的妻子曾身捆用于爆破石头的“雷管”冲入彭某灿家中欲与其同归于尽,所幸被及时制止而没有发生恶果……矛盾不断深化,积怨日深。2009年9月25日,彭某轮用水泥钢筋浇筑起两个墩中间加一横梁并堵放杂物将通巷堵塞。彭某灿多次向当地村、镇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所在村、镇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2010年5月13日,彭某灿一纸诉状将彭某轮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彭某轮拆除堵塞巷道的堵塞物,赔偿精神抚慰费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彭某灿请求被告彭某轮拆除堵塞物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彭某灿的其他诉讼请求。彭某轮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0年12月8日上诉至揭阳中院。
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清楚,法律规定明确,案件本不难办理。但是,如果机械办案按法律简单下判结案,就会“案结事不了人不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时有可能再度激化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此,揭阳中院院庭领导指出,一定要从避免矛盾激化和世代结怨,促进邻里和睦的角度出发,全力做好息纷止争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研究案情,分析双方矛盾症结所在,办案法官做到心中有数,那就是:调解息纷争,便民促和谐。考虑到当事人路途遥远,来回应诉很不方便,揭阳中院民一庭领导和主办法官坚持上门做当事人工作,于今年3月29日赶赴揭西县,在揭西县法院和五云法庭的支持下,组织村干部、双方当事人亲友等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现场,被告人感动地说:“法庭亲自上门调解,就冲为他们费的这一份心,我都愿意做出让步。”通过办案法官的析理释法解惑,终于解开了双方当事人多年的心结,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彭某灿补偿彭某轮的拆除费2500元,彭某轮于收到拆除费之日起10内自行拆除堵塞巷道的围墙栏杆及其他堵塞物,保持全巷畅通;彭某灿保证其门前及西边的整条巷道畅通。
4月15日,揭阳中院法官再次联系当地村干部和当事人,得知双方已于本月5日全面履行协议,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编辑:林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