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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为2年

市面许多啤酒瓶都在“超龄服役”

近日气温逐渐升高,啤酒开始旺销起来,昨日记者走访发现,目前市面上在售的各种品牌瓶装啤酒,所用的瓶子很多超过了国家标准建议的2年回收使用年限,而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连年来屡见报端,律师提出,有关部门应对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作出强制性规定,才能更好地提高市面上销售的啤酒瓶安全性。

昨日记者走访大润发等多家超市、商店,发现很多品牌啤酒的瓶子瓶身底端标识标明的制造日期为2005到2008年不等,都在“超龄服役”。在大润发超市,记者看到啤酒陈列柜摆满了珠江啤酒、蓝带啤酒、纯生啤酒等不同品牌的啤酒,记者查看啤酒瓶的制造时期,发现有不少啤酒瓶的制造日期为2006、2007年,已经超过了2年回收使用年限。有一瓶640ml包装的蓝带啤酒瓶外观看上去很陈旧,并有明显的磨损和多处划痕,其制造日期为2003年,使用时间已经为国家标准建议回收使用年限的4倍多。

记者在商店随机采访了来选购啤酒的市民,很多市民表示知道啤酒瓶可以回收再利用,但没听过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为2年,他们在选购啤酒时只注重品牌和啤酒生产日期等,从来没有关注过瓶子的使用年限。市民林先生告诉记者,他没听说过啤酒瓶有使用年限的说法,但他听说过很多啤酒瓶爆炸伤人的事情,在选啤酒的时候会尽量选酒瓶看起来比较新的。正在选购啤酒的市民王先生说,“我听过啤酒瓶有2年的回收使用年限,所以买啤酒时会注意看下瓶身的制造日期标识,可是现在市面上很多啤酒瓶都‘超龄’了,让人很不放心。”

针对啤酒瓶循环超期使用这一情况,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斌表示,现在国家对于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的标准还只是建议性的,没有设定强制性的期限,很多生产厂家出于成本考虑,对这一建议置若罔闻,而市场监管部门又无法可依,对啤酒生产商、销售商进行处罚,这是目前执法的尴尬与空白,应该建立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和处罚依据,以更好地规范厂家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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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GB4544啤酒瓶》强制性标准,对啤酒瓶的耐内压力、抗热、抗冲击等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文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从1999年6月1日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该标准,要求全国啤酒生产行业必须使用带有“B”字样标志的啤酒瓶,“B”瓶的特点是耐内压力在1.2Mpa以上,因此耐碰撞,不易爆破,并在啤酒瓶底沿“B”字后面标注生产日期,消费者就能辨认该酒瓶是否“超龄”。
 

 

来源:潮州日报   责任编辑:余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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