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犯分别获刑8年、7年,受害者获赔36.8万元
宣判后,方春腾、陈佳东两案犯被法警带离法庭。
宣判后,原告人曾秋菊当庭在宣判笔录上签名盖指纹。
震动一时的潮安少女曾秋菊无辜被砍断手臂案于昨天在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方春腾获刑8年、陈佳东获刑7年,并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秋菊共计人民币368129.24元。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原告人曾秋菊对判决表示满意。
2011年2月21日、2011年3月3日,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潮安少女曾秋菊断臂案公开开庭,并于昨天下午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春腾、陈佳东伙同其他同案人无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决,方春腾获有期徒刑8年,陈佳东获有期徒刑7年。在此案中,虽然方春腾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且二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两被告作案手段残忍,且造成被害人五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故对二人从严惩处。
另外,法院判处方春腾、陈佳东共同赔偿被害人曾秋菊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曾秋菊依法将获得经济赔偿共计368129.24元。其中,由于方春腾直接持刀砍断曾秋菊手臂,结合案件实际,判处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220877.54元,陈佳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47251.70元。由于被告人方春腾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诉讼时虽已满十八周岁,但没有经济能力,且其原监护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方育雄、杨瑞銮(方春腾之父母)对方春腾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故方育雄、杨瑞銮二人对方春腾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各项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原告人曾秋菊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