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陈静纯宣读方春腾、陈佳东故意伤害曾秋菊一案判决书。
秋菊用左手在判决书上按手印
秋菊用左手在判决书上签名
(自左往右)方春腾、陈佳东听判
方春腾白发苍苍的母亲杨瑞銮趴在桌子上泣不成声。
案雪了,秋菊笑了。
方春腾对记者说,希望通过这次教训,以后学聪明些,学些法制知识。
两罪犯押上囚车
3月25日下午,潮安县人民法院对“曾秋菊断臂案”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宣判。被告人方春腾、陈佳东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7年。被告方春腾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秋菊因本案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0877.54元;被告人陈佳东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秋菊因本案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7251.70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该案同案人张旭忠(绰号‘牛小’)与杨某东等人发生纠纷,张旭忠将情况告知陈佳东及其他同案人方真利等,陈佳东打电话质问杨某东,双方在电话中互相对骂,陈佳东也想报复杨某东。
2009年12月7日晚,被告方春腾、陈佳东及其他同案人方真利、方灿吉、方晓明、方梓淳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张旭忠纠集下,准备报复杨某东等人。携水管、西瓜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从揭东县登岗镇安置区追赶杨某东等人至潮安县浮洋镇一交叉路口时,杨某东等人逃脱。曾秋菊当时恰好乘坐男友的摩托车经过此处,方春腾、陈佳东及同案等人误认为曾秋菊及男友是他们追赶的对象,遂由陈佳东驾驶摩托车上前拦截,方春腾持西瓜刀砍向曾秋菊,致曾秋菊右手臂离断。
法院认为,方春腾、陈佳东伙同其他同案人无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为,方春腾作案时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方春腾、陈佳东作案手段残忍,且造成曾秋菊五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故对被告人方春腾、陈佳东应予以从严惩处。依照刑法,法院作出判决:方春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陈佳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方春腾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佳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对各项判决,被告人当庭称服从判决,曾秋菊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