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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手机成汕头市投诉热点

有消费就有维权和服务。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消费与民生”,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来盘点汕头市2010年消费者投诉案件。

▲关键词:产品质量

案例▲关键词:保修期

家用电子电器类的12件投诉中,涉及质量问题的达到11件。质量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案例

1、商品货架使用不久生锈

李某向市某五金装饰材料公司购买了1万多元的商品货架,在其购物中心使用不久,便已全部生锈、脱漆。李某认为是由于商品货架质量问题造成的,找该材料公司交涉未果,向潮南区消委会投诉。

区消委立即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据该五金装饰材料公司解释,销售给李某的这批商品货架是向他人购进的,质量问题与该公司无关,只能同意对生锈的商品货架重新喷漆。李某不同意这种解决方式,要求公司退回购货款及赔偿其经济损失。消委会多次进行调解,最终某五金装饰材料公司当场一次性补偿李某4000元,由投诉人自行对生锈的货架进行处理。

2、啤酒“自爆”炸伤女童

宋女士的两岁半女儿被放在地面自爆的啤酒瓶碎片划伤,正中左下眼睑处,肌肉外翻,血流不止,幸好及时送达医院急救,14针的缝合留给了这个小女孩一道3厘米长的疤痕。经历一番惊心动魄之后,宋女士到市消委会投诉, 向商家提出医疗、医药、日后手术、其父母误工、请护理费等赔偿费用共计12万元。市消委会投诉后经调查核实,并请教专业评估,提出商家一次性赔偿患者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点评:当质量问题出现后,有的商家只换不退,有的只修不赔,这种“只管卖”的经营方式不但徒增消费者烦恼,更是降低商家口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层出不穷的背后则是令人担忧的产品质量。如何改善市场现状以及市场环境是各行业要深思熟虑的。

▲关键词:保修期

消费者和商家对于保修期问题的纠结大多集中在家用电器、手机等类别。保修期内耍花招、维修偷工减料是最常见的问题。

案例

3、过了保修期手机还没修好

消费者林先生在某通讯公司办理购机赠送话费活动,购买索尼爱立信手机一部,使用时一直发现手机反应缓慢、死机等,经多次升级、更换主板后,仍然出现原来的问题,最后再次更换主板使用一个多月后,问题依然存在。经交涉,公司售后服务告知林先生该机已过保修期,“只能再服务一次,以后无法免费修理了。”售后服务的答复,林先生觉得无法接受,遂于2010年3月15日向市消委会投诉,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公司为林先生更换一部新的手机。

4、已过保修期诚信商家代修理

市民黄某向潮阳区消委会投诉,他在某家用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7300元的厨房家电,使用后,消毒碗柜拉轨变形,上下无法吻合对线,随后售后服务将消毒碗柜拿去修理后重新交付使用。一年过去了,消毒碗柜又出现同样问题。经多次交涉,至今未能修好,黄某便要求商家更换消毒碗柜或退款,并求助于消费者委员会帮助解决。虽然消毒碗柜保修期已过,但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消委会工作人员还是耐心向经营者作说服工作,最终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将消毒碗柜维修好。

点评:类似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的维修方法,在一些维修站几乎成了“行业通病”。国家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

▲关键词:商家信用

信用乃经营之本,而许多商家为了取得短期利益,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背商业道德。去年汕头市消委会受理的消费投诉中,不遵守承诺所导致的买卖纠纷总共有7例,仅次于质量问题的投诉。

案例

5、打折商品不能隔天换货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售出的商品7日内可以退货,15日之内可以换货,打折的商品也可以退货。而吴小姐却遭遇了打折商品不能换货的郁闷事。

吴小姐在某运动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件男式运动外套,购买时咨询该店店长是否码数不合适可以换货,得到的答复是可以。可是当吴小姐因码数问题于次日凭购买凭证到该店要求换货的时候,店长却以“打折商品不能隔天换货”为由拒绝。接到吴小姐投诉后,潮南区消委会马上派员到现场了解,并指出打折商品隔天不能换货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商业道德。最后经消委会的协调,专卖店答应换货。

6、一万元违约金引发纠纷

消费者蔡先生和某房产中介机构签约购买两套商品房,并预付定金一万元,同时商定收取定金后如有反悔或违约者,应以定金额双倍赔偿。但当蔡先生依约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房款时,却被告知两套房已售出,气愤的蔡先生提出按约定赔偿,但中介机构则表示蔡先生可另选别套,如不要则最多只退回定金。

澄海区消委会认为,中介机构未按约定擅自将房卖出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消费者蔡某最终得到中介机构退回的定金1万元及违约赔偿金1万元。

7、无故停课违反协议约定

消费者李女士等12人参加某婚纱集团的化妆培训,每人缴交学费3800元,培训期3个月,双方签定了培训协议书。但是,培训开班不到两个月,该婚纱集团无故停课,影响学员的化妆培训,违反协议的约定。李女士等12人遂向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还学费。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消委会批评教育,该婚纱集团向学员道歉,并立即恢复上课,平息了一场风波。

点评:对于企业而言,人才、资金、技术、项目,这些东西都能引进,唯独信用不能引进。没有了诚信,也就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本,企业终将会在竞争中落败,被市场和消费者淘汰。预付款消费纠纷不断,消费者在消费时也要睁大眼睛,交预付款前要审查商家信用,索要发票、信誉卡、服务卡等证据,防止维权无据。

▲关键词:手机纠纷

手机是现代人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一旦出问题,怎一个“烦”字了得。手机依然是去年汕头市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投诉主要集中在手机质量和售后服务两个方面。

案例

8、新购手机外壳脱漆

消费者李某向陈店镇新兴路一家电讯手机店购卖一部“格莱特”牌手机,价格799元,用了不到15天发现手机外壳脱漆,李某要求商家处理,而该手机店店长却说外观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交涉未果,李某最后以商家不履行“三包”为由向潮南区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解决处理。

消委会工作人员向手机店了解情况时,手机店负责人以购买手机时间已超过规定的7日退货时间,不予更换或退货。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手机店负责人详细解释,经调解,最后手机店为李某换了一台新手机。

9、问题手机退货被拒

2010年2月2日10时,黄先生向濠江区消委会来电投诉,称其于2010年1月28日在位于濠江区西园车站的一家专营店购买一部诺基亚5630型手机,价钱1420元,使用至今出现死机现象,找诺基亚售后服务点检测后,属质量问题,找商家要求退机,但商家不同意,只同意换机。故来电投诉,请求区消委会给予处理。

接消费者投诉后,濠江区消委会及时主动与消费者黄先生联系了解详细情况,并与手机经营商取得联系,经反复协商,向商家陈述消费者理由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于2月3日达成了谅解,商家最终同意按退货意见处理。消费者黄先生表示满意。

点评:经销商常以各种购机优惠大礼包的形式推销手机,但所售手机质量存在问题;水货、翻新机、山寨品牌充斥市场也是导致手机问题居高不下的又一诱因。消费者购买时要谨慎,保存好发票、“三包”凭证及维修资料,掌握手机和相应配件的三包有效期,充分利用“三包”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退换机时的细节。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责任编辑: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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