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会,对陈坤权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陈坤权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6月,陈坤权(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普宁市人,大专文化,教师)在普宁市第三中学举行的会计资格考试监考时,认识了参加考试的被害人黄某娜(女,殁年17岁)。后陈坤权经常通过QQ和电话联系黄某娜,并化名“陈明杰”租赁了房屋,购买了专门用于联系黄某娜的手机卡。同年12月1日10时许,陈坤权以介绍工作为名,打电话约黄某娜当晚到普宁市人民医院见面并将其带到其租住屋。陈坤权以教黄某娜跳舞为由,与黄某娜发生肢体接触,并将其推进卧室按倒在床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黄某娜拒绝并反抗、呼救,陈坤权害怕事情败露,用床上毛毯蒙住黄某娜的头部等,致其窒息死亡。同月3日,陈坤权购买了塑料储物箱、菜刀等工具来到租住屋,将黄某娜尸体进行肢解,把尸块放入储物箱内并封好,之后把储物箱搬放在厨房。
法院审理认为,陈坤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分尸,其行为卑鄙,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2009年11月16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陈坤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坤权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0年9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坤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