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害人竟是被告人的女友,被告人郑某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现年17岁的郑某彪,自小无心向学,小学便辍学在家不务正业、终日游手好闲,因缺钱花而产生了盗其女朋友林某的电动车念头。2010年3月19日20时许,郑某彪约其女朋友林某到流沙市区玩,并开着林某的电动车在流沙市区到处逛,趁机偷配林某的电动车锁匙。当晚22时许,郑某彪和林某到流沙北街道兰花广场附近的“麦肯基”吃东西,郑某彪利用上厕所之机,打电话给其朋友黄某,骗黄某说其朋友喝醉了,无法开摩托车,要黄某帮他将一辆电动摩托车开到某村附近的车场停放。黄某接到电话后来到“麦肯基”门口,郑某彪将其偷配的摩托车锁匙拿给黄某,黄某便将林某的一辆旧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开到郑某彪指定的停车场停放。约1小时后,林某下楼发现其电动摩托车被盗,遂报警,破案后,赃物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彪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17岁正值美好青春,郑某彪本应该和其他同龄人一样在校体验着丰富多彩的校园学习生活,但因其无心向学,心智不成熟而结交了社会上不良朋友,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不义之财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令人感到十分惋惜。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虽然郑某彪盗窃的是其女友所有的财物,但其行为终究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郑某彪也将为他一时的贪欲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钱财的行为,终究会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