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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罐装车肇事逃逸

11月23日晚上,潮州大道中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水泥罐装车与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碰撞后,水泥罐装车借着夜色快速逃离现场。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连夜侦查,仅用1个小时便侦破此案。

当晚22时54分左右,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接到群众报称:潮州大道中段一个人昏倒在路上,就现场情况看,好像是被车撞到。接报后,办案民警迅速赶往现场。途中又接到群众来电称,一辆水泥罐装车前轮夹着一辆摩托车在地上拖行,该车行驶速度非常快,有可能是肇事逃逸。当办案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肇事车辆已经逃逸,被撞人员已经死亡,现场只留下摩托车散落物及白色漆皮。

经调查,办案民警得到重要线索:肇事逃逸车辆车牌号为鄂S2***6。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马上派出警力,分赴各水泥罐装点搜寻排查。

在高厝塘某水泥罐装停车场,办案民警对现场停放的上百辆车辆进行排查,发现一辆水泥罐装车保险杆左侧碰撞受损,经分析,确认该车为肇事车辆。

当办案人员找到该车驾驶员吴某时,吴某起先拒不承认肇事逃逸行为,但在证据面前,最终交代了自己碰撞摩托车逃逸的过程。据吴某交代,当时由于视线不好,当他发现迎面驶来的摩托车时,两车相距只有四五米,尽管他紧急刹车,仍与摩托车碰撞在一起。事故发生后,他心里乱七八糟,一心只想逃跑,于是不顾前轮夹着摩托车,加速往前开,直至绿榕路与新洋路交叉处,才停下来将夹在前轮的摩托车拖开,然后继续开往停车场。

办案民警提醒广大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刻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按有关法律规定,法定车主或车辆经营者在经济上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受雇于他人的司机因履行职责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该因害怕赔不起,而采取逃逸行为。如果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逃逸或逃匿,在法律的处理上也会相应加重对驾驶员的处罚程度。

来源:潮州日报   责任编辑:吕晓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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