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工商局被陆丰市潭西供销社农资供应站起诉“钓鱼执法”一案,近日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双方表示没有调解可能,法官表示择日宣判。据悉,工商局被诉钓鱼执法,在广东尚属首例。
陆丰市潭西供销社农资供应站诉称,2009年5月13日,陆丰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与“投诉人”何某采取钓鱼执法方式,在何某的农场内,现场查扣该农资站的小货车及车上化肥。之后,陆丰市工商局未能按正常办案期限和办案程序,对农资供应站实施长达338天的调查。
农资站老板娘庄艺贞介绍,2009年5月9日至12日,一名邓姓司机以低于市场价2元的价格先后卖给农资站160包阿康肥;5月10日至13日,何某多次向农资站大量购买阿康肥;5月13日上午,在何某的农场卸货过程中,陆丰工商局执法人员赶到,何某称买到假肥料,工商执法人员便扣押车辆和肥料,至今没有经农资站一方对查封化肥进行清点确认就取样检测,之后得出“假肥料”结论。
今年4月,陆丰工商局对农资站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7万元等处罚决定。
庄艺贞认为,这是有预谋的钓鱼执法案件。理由是:邓姓司机每次卖化肥给农资站的第二天,何某就接连大量订购此种化肥;何某声称买到假化肥,但陆丰工商局的案卷里没有受理何某报案的记录。
同时,庄艺贞称,工商执法人员现场封存化肥时,没有让农资站的司机当场清点并签名确认,时隔多日后抽样检测的样品有可能被掉包。对此,二审中工商局称司机曾确认清点,但法官要求举证时工商局未能举证。
此前,汕尾中级法院一审认为陆丰工商局对农资站进行行政处罚和扣押涉案货车,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农资站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和请求赔偿的理由不充分。农资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广东高院二审的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本案还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