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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娘醉酒遭强奸 女性酒场须自重

  案情回放

  对于年方二十几岁的阿美(化名)而言,去年的9月24日,是个最悲催和最屈辱的日子。

  因为酒,她从一个女孩变成一个女人,并且是在酒醉不醒中,遭人强奸。

  阿美是五经富人。2013年的9月24日,是阿美最好的闺蜜的大喜日子。应闺蜜之邀,阿美作为伴娘,见证着朋友神圣美好的婚礼。

  婚礼离不开大快朵颐和觥筹交错,一番“持酒战”下来,不胜酒力的阿美,很快便醉眼朦胧头重脚轻。见阿美真的醉了,一同参加婚宴的朋友,便在饭店附近的一家宾馆,给阿美开了一间客房休息。

  悲剧便由此产生!在当天的婚宴中,有一名来自梅州丰顺的男子阿谢,婚宴结束后也来到阿美休息的这家宾馆开房。当路过阿美房间时,看见阿美房门没关,一个人在洗手间呕吐,阿谢随即进入阿美房间,并将房间门锁上。

  这个时候,已没有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的阿美,在阿谢的半搂半扶中,醉倒在床上不省人事。阿谢试探性地在阿美身上胡作非为几下,见阿美毫无反应,色胆顿时大了起来……

  就在这个时候,送阿美来宾馆休息的几个朋友,放心不下阿美,相约前来探望。见阿美房门紧锁,久敲不开,便叫宾馆服务员开门。

  房门乍一打开,眼前不堪入目的场景,令阿美的朋友震惊了。阿谢见势不妙,提上裤子便欲逃走,被阿美的朋友摁倒在地,并马上报警。

  五经富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垂头丧气的阿谢带走讯问。

  2014年1月20日,阿谢犯强奸罪,被揭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尽管罪犯得到了法律的惩处,然而对于阿美来说,留下的伤痕和阴影,却不知何时才能恢复!

  法官释法

  本案主办法官张本真指出:被告人谢某利用被害人醉酒不知抗拒的状态,违背其意志进行奸淫,其行为侵犯了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给予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自动投案、检举揭发)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规定,故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4年。

  掩卷长思

  阿美的遭遇,为在酒场中饮酒的女性,敲响了警钟。

  改革开放30多年,当历史的滚滚车轮走到今天,我们已经不知道,现如今究竟有多少女性驰骋在酒场上“巾帼不让须眉”,并由此酿造了多少“酒精惹的祸”!

  老实讲,男人的“色心”和“色胆”,一般是经不起女性的色诱和考验的。总体来说,男人的抵挡神经和自制意识,在酒精和美色面前,很容易就被摧毁,甚至会被激发。鉴于男人这种天生的“好色”与冲动的“天性”,女性在酒场喝酒,就需谨慎并保护好自己。须知这个年头,有一些强奸案件或侵财案件,往往是因为酒而“临时起意”。

  打开百度,输入“酒后强奸”关键词,大概有将近3000个相关视频,均是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案例,令人触目惊心。如果再加上“酒后开房”、“酒后乱性”、“酒后淫乱”等相关搜索,情况就更加严重,甚至严重到不忍卒视!

  怎么会这样?这该怪谁?怪世风日下还是人心不古?怪道德滑坡还是文明沦丧?这其中,除了“挨千刀”的所谓“臭男人”,女性是不是也应该自我反省一下?

  我不知道,在泱泱大中华的土地上,每天有多少女性因为酒而失身。我只知道,如果你是一个良家女子;如果你不想稀里糊涂失去贞操;如果你不想引发别人犯罪伤害自己,那么,请你少喝酒,并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当然,如果你是酒场侍酒女郎或自甘堕落的风尘女子,或是追求“但愿长醉不复醒”的及时行乐主义者,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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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揭阳日报   责任编辑:邱洁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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