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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法人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商品促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许可后,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或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规定致发生踩踏等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检查,不得实施扰乱活动现场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潮州市公安局

  2015年2月5日

来源:潮州日报   责任编辑: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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