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洪镔 实习生郭佳纯)日前,《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汕头警备区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办法》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汕头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每年6月底前,驻汕部队将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按单位性质分类造册,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送汕头警备区政治部审核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县(区)、双拥先进单位(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办法》规定,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汕部队填报《驻汕部队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名册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结合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人才需求情况,按一定比例提出定向招聘计划。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