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一手抚养长大的孩子,却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面对这一残酷事实,丈夫能向妻子索赔吗?近日,龙湖区法院就对这一起离婚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依法判决。
原告谢某、被告佘某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9年,佘某产下一子,取名谢某恩。2013年10月,被告佘某(女方)向龙湖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龙湖区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谢某恩由佘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离婚诉讼期间,原告谢某(男方)就原告与谢某恩之间是否具有亲子血缘关系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亲权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原告不是谢某恩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原告遂另向龙湖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向原告赔礼道歉。另查,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支付被告生育谢某恩的费用为6000元、谢某恩实施疝气手术医疗费为3906.1元。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谢某恩与原告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这一事实表明,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不仅造成原告经济上的损失,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支付的谢某恩剖腹产及疝气手术医疗费用,有谢某恩的出生时间、原告提供的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及医院收费收据为证,合计9906.1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支付谢某恩抚养义务的具体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及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予以酌情确定为17,100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被告的过错及原告精神受损害的后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40000元。关于亲权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为3200元。综合上述各项,原告的各种损失合计70206.1元。
最终,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佘某应支付原告谢某损害赔偿70206.1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双方在中级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应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5000元,如被告未按期给付,则按原审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执行。
本报记者 李岱娜
通 讯 员 林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