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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东检察院制定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日前,揭东区15名已被判决的未成年人,他们的逮捕、起诉纸质案卷和电子档案等犯罪记录材料,在该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库”首批被依法封存,并由该院专人进行加密管理。

  据了解,在这些未成年人中,有本地在校或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也有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他们均在18周岁之前有聚众斗殴、抢劫或盗窃等犯罪行为,2014年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得益于揭东区检察院刚刚施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15名被判决未成年人在今后的求职或求学中很可能不再背负“犯罪标签”,学校或雇主如无国家规定,无权向该院查询他们的逮捕、起诉记录。该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减轻罪错未成年人因“一失足”而产生的持续性负面影响,消除“犯罪污点”导致的差别歧视,有助于他们在社会上获得新生。

  “罪错青少年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因此,为契合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规定,揭东区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14年12月制定实施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的适用条件、封存效力、保存要求、查询程序及履行附随保密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该院印发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要求需经公诉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报经检察长批准方可查询,以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在检察环节不被泄露,更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司法保护。曾文洲

来源:揭阳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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