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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签合同 经理离职索“双倍工资”

 本报讯 记者张锦梅报道: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维护权益、解决劳资纠纷的方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与此同时,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情况也随之增多。近期,市仲裁委就受理了一宗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据介绍,张某入职某塑胶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人事行政总监,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以公司故意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对此,公司认为张某是公司总经理助理和人事行政总监,负责日常的人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张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市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公司的人事行政总监,经公司授权进行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活动,从岗位职责上来讲,张某负有督促、提醒和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也有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工作义务。公司已普遍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唯独作为人事行政总监的张某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本身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理应知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自己却未履行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离职之后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其行为存在有故意损害用人单位,谋取自己非法利益的嫌疑,已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义务。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张某没有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结果,属于张某的过错,市仲裁委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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