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林允源报道:14岁的儿子外出玩耍时溺水身亡,不堪丧子之痛的父母亲将负有过错的另外几名孩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宗生命权纠纷案件。
14岁的小孟随父母一起从安徽农村来到汕头市龙湖区生活。去年5月30日下午3时多,小孟与来自湖南、江西等地且同为未成年人的万某、曹某、段某相约,一起来到龙湖区金叶岛小区附近新津河边的一处浅水区玩耍、游泳。万某发现岸边停有一艘拴着绳子的竹排船,遂爬上船玩划桨。小孟其后也随之上船玩耍,同时解开了拴着竹排船的绳子。竹排船逐渐漂离岸边,小孟在此过程中不慎跌落水中。万某、曹某、段某等人看到小孟落水后,既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事发后,三人将小孟的手机拿走并来到内充公的一处凉亭,万某将小孟的手机砸坏扔进附近一条水沟。三人商量后约定不能将小孟落水的事情告知他人。
6月1日晚,小孟的父母孟某、藤某在多方寻找儿子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获知小孟已于同日下午4时许在新津河出海口被发现溺水身亡。同年7月17日,万某、曹某、段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再三询问下陈述了小孟落水的经过。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几名未成年人结伴到河边玩耍、游泳的过程中,小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不顾安全上竹排船玩耍致溺水身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万某等三被告在小孟溺水后没有呼救、报警,并约定不能将该事件告知他人,均有一定的过错。三被告的不作为,与小孟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法院酌定被告万某、曹某、段某应对小孟溺水死亡造成两原告的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万某还应承担砸坏小孟手机的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万某赔偿两原告51885.95元,被告曹某和段某分别赔偿两原告49885.95元,上述赔偿款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支付。